針對羅智強提告罷團求償百萬 大安強強滾提出嚴正聲明
羅智強提告罷團求償百萬,恰恰證明他最怕的,是人民的監督與言論的自由
針對羅智強今日於臉書發文,揚言對大安罷免團體提起訴訟,求償新台幣一百萬元,我們表達最嚴正的抗議與譴責。此舉不僅無視言論自由與民主監督的基本原則,更是對公民社會的赤裸威脅,意圖以司法手段箝制民意,嚇阻監督力量。
我們在此強調:
一、言論有據,公評所在
罷免團體針對羅智強於朝野協商期間的可疑行徑進行評論,皆有所本。相關資訊來源為媒體報導與政論節目討論,屬公共議題的合理評論範疇,完全合於《憲法》第十一條「言論自由」之保障。羅智強聲稱自己「根本沒有柯建銘電話」,若真如此,大可自行公開其與柯建銘的通聯紀錄,毋須搬出律師恫嚇人民。
二、民意代表受監督,天經地義
身為民選公職,羅智強有義務接受人民監督與質疑。監督者有所疑問,乃民主社會正常運作的一環。若凡人民質疑皆提告恫嚇,則台灣已非自由社會,而是「羅氏言論清算所」。罷團行使言論自由之權,評論其政治行為,無可厚非,請勿欲加之罪、何患無辭。
三、訟棍成性,歷歷在目
羅智強不是第一次利用法律當武器,反制批評者。他長年對媒體、政敵、民團、官員乃至基層助理四處提告,形成一條「訟棍路線」,不僅耗費司法資源,更妨害民主社會對話與辯論的正常空間。
以下為羅智強歷年濫訴紀錄,僅列出部分案例,足見其「以訟逼人」之慣技:
告台北市議員苗博雅「意圖使人不當選」。
告時任立法院秘書長蘇嘉全與蘇震清,指其「私帶立委出訪印尼」。
告時任新聞局長謝志偉誹謗馬英九。
告時任教育部長吳茂昆,指其曾任職中國機構。
告傳播「鍾沛君退選禮讓他」的網路謠言者。
幫立委蔡適應提告助理涉嫌收賄。
告時任中選會主委陳英鈐,指其「登載不實」並「屠殺一百多萬份公投連署書」。
告時任行政院長陳建仁,綠色雞蛋事件。
告名嘴周玉蔻「持續散佈不實謠言」。
告監察院長陳菊調查其306元政治獻金,是「東廠行徑」。
告時任總統府秘書長陳菊,指其擔任競總涉嫌圖利。
告監察委員高涌誠調查洩密案是「綠營幫兇」。
告時任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違反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。
告立委范雲、行政院長陳建仁,指其參與美國「人權基金會」活動涉違《社維法》。
針對蔡英文論文事件,向市刑大控告三立製播「假新聞」。
告民進黨主席賴清德縱容黨中央提供攻擊國民黨候選人之假資訊。
向監察院告賴清德總統「將社會住宅當騙票工具」。
向監察院檢舉賴清德、蘇貞昌、陳建仁、林全,行政院未廢ECFA。
告前總統蔡英文「偽造文書」。
告時任農業部長陳吉仲「教唆犯罪」。
針對雞蛋進口案,控告台農、農業部、食藥署涉詐欺與瀆職。
揚言要告簡舒培已近50天
這一長串的告訴行動,早已脫離正常公民維權範疇,而成為「政治鬥爭工具化」、「濫用司法程序」的代表性人物,呼籲社會各界提高警覺。
四、羅智強要求罷團賠償一百萬元,乃政治恐嚇,公民不懼威嚇
羅智強所謂「無聲電話」、「鎖號碼」、「惡意騷擾柯總召」一事,皆有所本。我團據此評論,質疑其政治倫理與行為模式,合乎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。
而羅智強在我方公開發文後,未就事實具體釐清,反而反覆轉移焦點、威脅提告,顯見其企圖透過訴訟來壓制罷免行動與言論監督,形同政治恐嚇、寒蟬效應的實施者。
五、我們呼籲法院駁回其惡意濫訴,反制訟棍行為
羅智強的訴訟已構成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49條第1項第8款「起訴基於惡意、不當目的」之要件。罷團呼籲法院從嚴審視此案之濫訴本質,依法裁定駁回,並明確遏止政治人物濫用司法作為打壓民間監督的手段。
六、罷團將反制誣指,依法提告還擊
對於羅智強今日臉書文中,惡意指稱罷團惡罷造謠等無端指控,本團將研議依《選罷法》第104條提起正式告訴,追究其誹謗與不實指控之法律責任。
我們不是第一個被他提告的人,也不會是最後一個。
但只要民主尚存,監督者就不會噤聲。法院見,羅公智強委員。
大安罷免團隊
2025年6月3日